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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大宗散货放货,码头应听谁的指令?


进出口公司向国外购买大宗商品铁矿砂,之后将货物转卖给国内的钢厂。进出口公司购买的货物船运至国内买家指定的码头卸货并堆存。进出口公司与国内买家的合同中约定,付清款项之后才能提取货物,但进出口公司发现其堆存在码头的货物已全部或部分被国内买家提取。

因国内买家已陷入经济困境,无力支付货款,于是进出口公司以其是提单持有人,系货物权利人为由,主张码头公司承担违规放货的赔偿责任,赔偿未收回货款的损失。码头公司主张,其与进出口公司之间不存在港口货物保管合同关系,其根据与国内买家的合同约定放货,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进出口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签订有放货及物流的协议,但物流公司与码头公司之间不存在书面的合同关系。进出口公司与码头公司之间也未签订书面的作业或堆存合同。国内买家钢厂与码头公司之间签订有作业合同。进口货物卸货前,码头公司收到的根据正本提单转换的小提单(提货单)中,明确记载进出口公司为收货人。

原审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港口作业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码头公司以其与钢厂存在《码头作业合同》为由,未经进出口公司和物流公司同意,将案涉五艘外轮所载并存放于码头的大部分货物交由钢厂提取。进出口公司诉称与码头公司存在事实货物保管合同,无事实依据。进出口公司是因钢厂未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领案涉货物,又未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码头公司按港口作业规则进行操作,没有过错,也不损害进出口公司的货物所有权。

所以,进出口公司诉称由于码头公司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其对案涉货物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财产权益,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之规定,要求松下码头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审宣判后,进出口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大宗商品(包括铁矿石、煤炭、木材等)及其下游产品的价格剧烈下跌,导致一些企业陷入困境,进而引发了大宗商品进出口、保管等环节的纠纷。在港口货物保管环节,大量出现了进口的货物已被国内下一环节买家提取的现象,而提取货物的买家因为行业低迷,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货款。于是,货物的权利人纷纷起诉码头公司,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前述案例即为其中一例。

此类纠纷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
1、货物权利人与码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2、如果码头公司放货存在过错,其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关键词: 码头
发布于: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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