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近期入浙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为保障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浙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2023年9月16日至10月8日,10月22日至10月28日拟进入浙江水域航行(仅航经的除外)、停泊、作业的国内航行船舶在离港前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
(二)2023年9月16日至10月8日,拟进入杭州、湖州、绍兴、金华市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在出港前需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接受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承担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三)2023年9月18日至9月27日,拟进入宁波水域航行(仅航经的除外)、停泊、作业的国内航行船舶,在出港前需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接受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拟进入宁波水域航行(仅航经的除外)、停泊、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对船舶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四)2023年10月1日至10月6日,拟进入温州水域航行(仅航经的除外)、停泊、作业的国内航行船舶,在出港前需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接受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拟进入温州水域航行(仅航经的除外)、停泊、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对船舶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五)2023年10月22日至10月28日,拟进入杭州市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在出港前需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接受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二、入浙船舶专项信息报告
(一)拟进入浙江水域的国内航行船舶应在办理船舶出港报告前,通过“船e行”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
(二)国内航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浙江相关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船e行”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浙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9月16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告。
三、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一)拟进入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6市水域的国内航行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按照规定纠正缺陷并复查合格。
(二)固定或长期在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6市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9月16日前向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按照规定纠正缺陷并复查合格。
(三)船舶在接受专项安全检查后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向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主要航行、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或经检查发现专项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入浙船舶保安专项检查
(一)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宁波、温州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由船舶抵达的上一国内停靠港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实施保安专项检查。由境外港口直接抵达宁波、温州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由宁波、温州海事局对其实施保安专项检查。
(二)船舶保安专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保安证书、保安记录、连续概要记录、梯口控制措施、登轮人员及行李物品控制、船上限制区域标识及控制措施等。
(三)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重新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主要航行、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或经检查发现专项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其他要求
(一)拟进入浙江水域的船舶(仅航经的除外),应按照《入浙船舶专项安全自查项目表》(附后)所列项目逐项开展自查,并在到港前纠正所有缺陷,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组织船舶认真落实本通告的要求;船舶应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船舶不得携带“低慢小航空器”进入上述水域,对就地处置有实际困难、确需携带的,应在专项报告时申报所携带“低慢小航空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并明确封存措施。严禁船舶在上述水域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三)船舶应确保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船舶AIS和VHF设备未按要求安装或损坏的,不得进入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6市水域。进入后船舶AIS和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四)除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水上人命的紧急情况外,9月23日至10月8日、10月22日至10月28日期间,船舶不得在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6市水域释放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如确需释放的,应提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附件:
1.入浙船舶专项安全自查项目表(海船)
2.入浙船舶专项安全自查项目表(内河船)
3.入浙船舶专项信息报告移动端使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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