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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政法〔2022〕142号  20221017

各直属海事局:

    《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海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海事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活动。

对于“港口国监督检查”等专业性较强的海事执法活动以及投诉举报核实调查等有特殊要求的监管活动,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监管对象,或者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对于重点跟踪船舶、协查船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海事处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以直接隶属的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名义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各直属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本办法所附清单,在事权范围内,制定本机构的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各抽查事项的监管对象名录库。

监管对象为企业(单位)的,名录库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机关、经营范围等。

监管对象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名录库应当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如适用)、住所。

监管对象为船舶的,名录库应当列明当天在港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船舶种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名称。

对于相对固定的监管对象,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名录库。对于变化频率快、难以提前进行相对稳定公示的非固定监管对象,可根据其动态进行随机抽查,并在抽查结果中备注说明。

第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确定抽查数量,应至少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对于监管对象为船舶的,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度辖区到港单船总数的1%。

对于监管对象为自然人的,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底辖区监管对象名录库中自然人数量的10%。

对于监管对象为企业(单位)的,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底辖区监管对象名录库中企业(单位)总数的10%。

第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海事工作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应当列明执法检查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和部门、执法证号、专业资格资质取得、专业特长情况)和检查记录两方面内容,实现按照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要求分类随机抽取。

执法检查时可吸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检测人员、行业内外专家等参加。

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并参照所附清单,针对本机构每一项抽查事项,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随机抽查事项细则。

抽查事项细则的内容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监管职责调整以及辖区监管实际变化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事项细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按照公布抽查事项清单、抽取监管对象与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的程序开展。

具体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与现有的检查流程、检查内容、后续处置、文书记录要求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根据设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监管对象或对象集合,从相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抽查事项细则的要求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应当结合辖区监管范围、执法力量、条件、监管对象数量等因素,依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设定本机构辖区各监管对象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但不应低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

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辖区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委派执法检查人员。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委派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检查,被委派机构按照前两款规定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递补抽查机制:

(一)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

(二)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检查的。

第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抽查方式实施监管,也可通过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抽查方式对重点监管对象逐步实现在线可回溯监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抽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实施。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抽查的,可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采取网络监测、视频监控方式抽查的,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视频监控平台和软件工具进行监测监控,还可运用信息化手段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第十六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发现涉嫌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发现不属于海事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或者将案件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实现监管结果的共享,避免同一监管对象因其所属船舶等的流动性而受到重复检查。

第四章  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建立跨部门、跨专业的联合检查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及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于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成。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建立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通过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权限,负责信息化平台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录入、维护以及动态调整。

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有效途径和手段向社会公布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相应事项的抽查比例、频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结果的公开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海事执法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海政法〔2018〕466号)同时废止。

附件: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公示方式

1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及相关作业单位

1.作业报告情况

2.船舶和船员的相关证书、文书、记录

3.作业单位相关资质能力

4.相关设备状况

5.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视频监控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门户网站公开

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承运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

1.船舶和船员的相关证书、文书、记录

2.船员履职能力

3.报告或申报情况

4.货物积载隔离情况

5.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门户网站公开

3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直属海事局

依法取得海员外派业务许可的机构

1.检查是否满足资质条件

2.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门户网站公开

4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直属海事局

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

1.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2.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3.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4.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5.学员的出勤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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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海政法〔2017〕559号)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1.作业报告情况

2.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3.污染物处置情况

4.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备案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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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1.作业申请情况

2.作业方案落实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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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施工单位,船舶

1.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取得情况

2.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情况

3.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配备情况

4.活动水域是否遗留妨碍航行的物体

5.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直属海事局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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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活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载运和拖带活动组织单位、船舶

1.航行计划报告或者拖带作业申请情况

2.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情况

3.船舶适拖或适航情况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直属海事局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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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

1.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SMC、DOC副本

2.高级船员是否清楚公司对船舶管理负有职责的指定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3.船舶是否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使用工作语言或船员能懂得的语言

5.船员是否能够在执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进行有效交流

6.船员是否熟悉其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职责

7.船员是否熟悉船舶关键性操作程序

8.船员是否按照体系文件要求进行应急演习和训练

9.在紧急情况下船舶与船公司联络程序能否保持有效

10.是否按照程序报告并正确处理不符合规定、事故和险情

11.船员是否按照安全管理体系程序对船舶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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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

1.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配备以及良好技术状态的保持情况

2.污染监视设施配备情况

3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4.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直属海事局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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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设立验船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八条

部海事局

验船机构

1.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活动开展情况

2.船舶检验人员资质及培训情况

3.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4.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配备情况

5.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我国开展检验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除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部海事局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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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部海事局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

从事海上搜救情况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除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部海事局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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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船舶进出港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

1.船舶和船员的相关证书、文书、记录

2.船舶配员情况

3.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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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建设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船舶

1.是否有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2.是否有无关的船舶、设施进入安全作业区

3.建设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是否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5.建设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是否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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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水上设施

1.船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持有检验证书

2.检验证书是否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门户网站公开

16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

1.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存在明显的伪造、涂改情况

3.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4.船舶国籍证书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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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1.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2.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习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3.应急预案是否根据实际及时修订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门户网站公开

18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航运公司(含船舶管理人)

船舶是否按要求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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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质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水路运输企业、申报员、检查员

1.水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将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2.申报员、检查员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申报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门户网站公开

20

引航员适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引航员

1.持有船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

2.引航员技术档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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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识别码审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

1.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船舶电台执照、标识码证书

2.船舶电台执照、标识码证书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情况

3.船舶电台执照、标识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4.船舶电台执照、标识码证书所载明事项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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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

1.船舶通信设备是否按照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2.船舶通信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输入准确信息

3.是否存在占用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进行有害发射的情况

4.船舶通信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门户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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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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